拉巴斯

首页 » 常识 » 灌水 » 贵州省出台措施切实抓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TUhjnbcbe - 2020/6/26 18:30:00
中科白癜风

贵州省出台措施切实抓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精神,切实做好全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规范煤炭开采行为,推动煤矿健康稳定发展,近日,贵州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贵州省发展改革委、贵州省公安厅、贵州省监察厅、贵州省财*厅、贵州省劳动保障厅、贵州省国土资源厅、贵州省国资委、贵州省工商局、贵州省煤管局、贵州省总工会、国家电监会贵阳监管办共十三个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由贵州省人民*府办公厅以黔府办发〔2006〕114号文向全省各地进行了转发,要求各地认真贯彻执行,认真抓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意见》阐明了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强调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进一步提高对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思想统一到与*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府的部署和决策上来,切实加强对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领导,要以煤炭资源整合为主要手段,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意见》规定,各市(州、地)人民*府(行署)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复核并报送本地区整顿关闭煤矿名单、整顿关闭法律依据和事实理由,并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各县(市、区)人民*府实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各县(区、市)人民*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提出并报送本行*辖区内整顿关闭煤矿名单、整顿关闭法律依据和事实理由,并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煤矿的整顿关闭工作。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的规定,认真履行在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中的职责。


《意见》明确了贵州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目标和任务。贵州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目标是:到2008年,煤炭开采秩序明显好转,无证开采和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制止,小煤矿事故有较大幅度下降,特别重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到2010年,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3左右;小煤矿基本实现正规开采,安全设施得到较大改善,煤矿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技术素质有较大提高;小煤矿数量大幅度减少,2006年至2007年6月底关闭煤矿417处,其中贵阳市关闭煤矿45处、遵义市关闭煤矿44处、六盘水市关闭煤矿93处、安顺市关闭煤矿23处、黔东南州关闭煤矿15处、黔南州关闭煤矿48处、黔西南州关闭煤矿31处、毕节地区关闭煤矿107处、铜仁地区关闭煤矿11处;2007年7月至2008年6月底关闭煤矿251处,其中贵阳市关闭煤矿26处、遵义市关闭煤矿30处、六盘水市关闭煤矿56处、安顺市关闭煤矿14处、黔东南州关闭煤矿9处、黔南州关闭煤矿28处、黔西南州关闭煤矿18处、毕节地区关闭煤矿64处、铜仁地区关闭煤矿6处,到2010年,全省小煤矿个数力争控制在1000处左右。贵州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取缔无证开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超层越界开采的煤矿;限期淘汰不符合产业*策、布局不合理、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煤矿;清理纠正违规越权核准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新建、改扩建煤矿项目。


《意见》进一步规范了煤矿整顿关闭的工作程序。一是省煤矿整顿关闭领导小组根据国家整顿关闭目标和省"十一五"煤矿产业发展规划,确定各市(州、地)整顿关闭煤矿目标,并加强监督检查。组织有关部门,各市(州、地)人民*府(行署 )将煤矿整顿关闭目标分解下达到所属各县(市、区)。二是各县级人民*府对照国家规定的16种煤矿关闭类型,进行全面核查,结合煤炭资源整合方案,提出整顿关闭煤矿名单、整顿关闭法律依据和事实理由,汇总后报市(州、地)人民*府(行署)。各市(州、地)人民*府(行署)对报来的整顿关闭煤矿名单、整顿关闭法律依据和事实理由进行复核,汇总后报省煤矿整顿关闭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煤矿整顿关闭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对报来的整顿关闭煤矿名单、整顿关闭法律依据和事实理由进行确认,汇总报省人民*府批准后予以公告,公布后由各有关县级人民*府组织实施整顿关闭。三是有关部门依法吊销或注销所关闭煤矿的相关证照,对于已公告关闭的煤矿作相应处理,依法注销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储存许可证,并监督煤矿企业妥善处理剩余民用爆炸物品;拆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线路、通讯线路;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妥善遣散从业人员。对于参与煤炭资源整合而公告关闭的煤矿,由有关煤矿证照颁证机关按照有关规定暂扣相关证照。整合后新的企业业主按有关规定完善相关法定手续办理、变更有关证照,由有关煤矿证照颁证机关注销原有相关证照。


《意见》对各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作了进一步规定和明确,要求各地要建立健全*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标准,落实各相关部门在煤炭资源整合、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中的职责,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要加强对资源整合矿井的监管,对纳入整合的矿井要认真进行核查,要严格执行国家安监总局等十一个部委《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48号)的规定。有问题的要限期改正,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查处,直至关闭。要严防小煤矿以整合名义逃避关闭,严防以矿井整合代替资源整合,严防整合期间组织生产。严禁采矿权人以承包、转包和租赁等方式,将部分或全部采矿权转给他人开采;对现有以承包、转包等方式开采矿产资源的,要认真清理,并依法严肃处理。要从严控制新开工建设项目,依法清理基建、改扩建矿井。对现有基建、改扩建矿井组织进行核查,已批准(核准)规模在3万吨/年及以下的建设项目要立即停止建设,符合规定的可纳入煤炭资源整合范围。"十一五"期间,未经省人民*府同意,一律停止审批(核准)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新建项目。对所有在建煤矿项目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关于印发新开工项目清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1538号)规定,抓紧进行清理,凡属违法、违规或者越权审批的,一律责令停止施工。

1
查看完整版本: 贵州省出台措施切实抓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