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元旦起 河南收紧办案“金箍”严防民警拖懒散_河南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今年1月1日起施行,曾引发广泛关注。伤害案件的办理,往往会因当事人对伤害程度认识不一,或执法部门操作不规范而久拖不决。昨日,省公安厅对今年开始实施的《河南省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工作细则》进行了解读。需要进行伤情鉴定的伤害案件,办案民警应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
河南商报李江瑞
关注
案件中的伤情鉴定有了一些变化
为规范法医学人身伤情鉴定工作,我国历时6年修订并出台了新标准。
2014年1月1日,《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正式实施,“脑震荡”一词被取消,鼻骨骨折和外伤性鼓膜穿孔被定为轻微伤等新标,曾引发广泛关注。
伤情鉴定标准有了变化,伤害案件的办理也得以完善。2014年1月1日,《河南省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正式实施。
《细则》实施,公安机关在办理伤害案件的管辖与分工、勘验、鉴定、调查取证等方面,均有了更明确的规定。
昨日,省公安厅方面对《细则》进行了详细解读
解读
A
被伤害人伤情不明谁最先受理谁负责
据了解,此次实施的《细则》,进一步明确了伤害案件的管辖、分工。
根据公安部相关规定,《细则》对伤害案件的管辖部门作了进一步明确,要求轻伤以下的伤害案件由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公安派出所管辖,重伤及因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
被伤害人伤情不明、难以确定管辖方的案件,则由最先受理该案的部门先行办理,待伤情明确后再移交。如果伤情鉴定尚未作出,但被伤害人伤情明显构成重伤的,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直接受理立案。
值得注意的是,《细则》规定,在案发现场,被伤害人已被送医治疗,民警没来得及询问的,办案民警应当在24小时内赶到医院询问案情、伤情,并进行拍照。必要时,办案民警可以对被伤害人进行检查并制作检查笔录。
B
轻伤案件现场勘查刑侦部门不一定出马
在人们印象中,凡涉及人身伤害的案件,一般都由公安刑侦部门到现场勘查。
而在执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力量并不能满足刑事案件现场勘查的需要。
因此,《细则》将轻伤以下伤害案件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交由受理该案件的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和公安派出所负责。
若案件较为复杂,现场痕迹、物证难提取,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公安派出所民警处理不了的,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支援。
当然,重伤或致人死亡的案件现场,应当由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人员到现场勘验、检查。
C
伤情鉴定委托书要在24小时内开具
省公安厅方面介绍,伤情鉴定作为伤害案件定性的重要证据,长期以来存在诸多问题:鉴定周期较长,影响证据效力和办案效率;重复鉴定、盲目鉴定等拖延办案时间,使案情复杂化,浪费司法资源。
《细则》要求,受理了伤害案件,对需要进行伤情鉴定的,办案民警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伤害人到案发地县级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鉴定伤情。
若被伤害人住院治疗,办案民警应当适时与刑事技术部门联系,鉴定伤者的伤情。
D
被伤害人鉴定伤情能请专家会诊
《细则》规定,对于伤情经公安机关两次鉴定意见一致的,将不再重新委托鉴定;两次鉴定意见不一致的,要求办案部门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有时会出现当事人对两次鉴定仍然有异议,并且符合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情形,对此,《细则》中增设了专家会诊程序,可由司法机关的法医鉴定技术人员及相关医学专家共同对已出具的鉴定意见及相关技术问题会诊、提出意见。
E
情节较轻伤害案件能对嫌疑人取保候审
《细则》明确了嫌疑人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这些新规定,收紧了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的“金箍”,明确,严防民警在办案过程中“拖懒散”。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或其他情节较轻的轻伤害刑事案件,对嫌疑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对于民间纠纷等引起的构成重伤的伤害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如实供述罪行,确有悔罪表现,预交医疗赔偿费,取得被伤害人谅解的,也可以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