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这份无罪判决背后的程序至上
一份无罪判决,可以看到公诉方基于证据存在的严重问题而出现的立场转变,也可以读到法官对包括证据证明标准的阐释、对程序正义的坚持。
日前,广东省高院对 陈灼昊故意杀人案 作出终审宣判,上诉人陈灼昊无罪。这是广东高院2015年第二次直接将死缓改判无罪,与前例因定罪证据不足,疑罪从无改判不同,陈灼昊案的改判,是因对多项证据认定为非法证据而予以排除, 本案中被排除的非法证据十余项,排除的证据种类之多、排除力度之大为近年来所罕见 。 2009年1月,被害人张某某在出租屋内意外死亡,随后侦查机关认为其男友陈灼昊有重大作案嫌疑,经一审法院审理,陈灼昊被判死缓。陈灼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称自己没有杀人,并指侦查机关存在违法取证等行为,历时六年,一审、二审发回重审、重审和二审终审,方才有今日的无罪判决。 与判决结果同步,一份长达50页的判决书,通过广东高院微信公号公之于众。一个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有罪的嫌疑人,在后续的司法程序中坚称无罪、坚持上诉,案件的侦查过程、包括公诉以及多次法庭审理,从死缓到无罪,围绕这个案子究竟发生了什么,又是如何发生的?不仅是法律职业人群,包括社会公众都有必要认真读一读这份无罪判决书,以及在上可以检索到的曾经的有罪判决。刑事案件的侦查、审理过程,是用证据和事实判定一个公民罪与非罪的过程,这其中的程序正义要多重要,就有多重要。 通过这份无罪判决可以看到,此番审理有多位证人、鉴定人出庭,也正由于证人出庭使得案件多个疑点浮现,且最终导致多项证据被排除。此前,最高法司改办官员公开表示, 证人不出庭证言不能做定案依据 ,这是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亟待完善的方面,而目前的司法现状却是,有些地方证人鉴定人出庭率不足0.1%。由此亦可见,陈灼昊案的此次庭审,多位证人鉴定人出庭的重要与可贵,此次审理中,多位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没有刑讯 ,但又无法自圆其说,这与此前侦查人员不出庭、以一纸书面证明自清的情况,有非常大的区别,也正是在这种程序区别中,才有了对案件事实的尽力还原。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从无到有,从纸面走向实务,过程异常艰难,而此次广东高院依法排除的十多项非法证据,在以往(甚至当下不少案件)的庭审中都是很难做到,甚至很难启动相关程序的。陈灼昊上诉期间多次指控侦查机关存在刑讯逼供行为,对刑讯的认定同样需要严苛的证据,而对此的举证,嫌疑人一方很难完成。本案审理虽未足以认定刑讯的存在,却基于证据疑点认定 不排除存在威胁、恐吓 ,进而对相关证据予以了否定。 通过判决书可以看到,嫌疑人的多份有罪供述出现高度雷同,尤其是杀害过程的讲述,近千字只有3个字的差异,甚至连多处日期错误都错得完全一致。这也让人不免联想类似案件反复出现的嫌疑人口供与犯罪现场高度一致的情况,如广东高院判决所指,侦查过程中存在的所谓 指事问供 现象,需要予以正视。本案虽然无法认定刑讯,却发现多份体检报告的嫌疑人签字造假,鉴定人当庭证实,侦查过程中还存在 鉴定出非本人签名时,不出书面鉴定意见 的所谓惯例。此外,还存在包括审讯录像不完整、搜查程序违法甚至多份证据被指并非嫌疑人原物等问题,需要后续启动相关法律调查,而不是遮掩。 前前后后六年,与其他冤案相比可能并不算太长的时间,案件证据并未发生大的变化,但司法认定却有天壤之别,现在被依法排除的诸多非法证据,在之前的法律程序中并未被重视,甚至多项被认为 并不影响案件认定 ,这其中需要彻底反省的,是对法定程序本身的尊重和较真。法律程序制定出台,与真正付之实践之间,有很长的路要走,陈灼昊案的无罪判决是这其中很难得的一步,也只有类似陈灼昊案一样,法检机关对证据、程序的认真以待,才能倒逼出侦查机关对程序的尊重和谨守。一份无罪判决,可以看到公诉方基于证据存在的严重问题而出现的立场转变,也可以读到法官对包括证据证明标准的阐释、对程序正义的坚持。 以庭审为中心 的司法实践,需要从典型案例走向每一个案件,每一次罪与非罪的判断都兹事体大,法治国家的理想照进现实,也绝不能再有盲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