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要求各地建立电煤生产经营监测制度
发展改革委今日宣布,为进一步规范煤炭市场秩序,稳定发电用煤(以下简称“电煤”)价格,决定对电煤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并要求各地要在2011年12月底前建立电煤生产经营情况监测制度。
为确保电煤价格调控措施落实到位,发改委要求各地要在2011年12月底前建立电煤生产经营情况监测制度,按月监测主要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的电煤结算价格、产量、合同兑现率、热值等情况,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发改委要求,要严格按照规定清理涉煤基金和收费,确保2012年1月1日之后没有越权设立、超标准征收、双重标准征收基金和收费的现象;要积极协调铁路管理部门加强铁路运力调配,优先保障电煤运输特别是重点合同电煤的运输;要积极督促煤炭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电煤价格调控措施,加快释放煤炭产能,增加煤炭尤其是电煤供应。
另外,发改委要求煤炭生产经营企业要加强自律,严格执行国家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增加煤炭产量,保障电煤供应,要信守合同,保证重点合同电煤的兑现率。发电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电煤价格调控*策要求,及时与煤炭企业签订电煤购销合同,积极组织购买电煤,保障电力供应。
同时,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对2011年全国电煤重点合同价格执行情况,以及2012年电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落实情况开展重点检查和抽查。严肃查处违反国家电煤价格调控*策,擅自提高价格、以次充好、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行为。对违反规定的煤炭、电力企业,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最高处以500万元罚款。对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进行通报批评和公开曝光。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违纪违法问题,提请监察机关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