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责令铁道部停收退票费有法律障碍
新京报讯 (王殿学 左林)3日,北京律师董正伟收到国家发改委建议完善铁路退票费的回函,国家发改委建议,所退客票如能再次发售,不再收旅客退票费。今年5月,他曾建议国家发改委责令铁道部取消退票费。
董正伟说,今年3月份,他发现火车票上有“限乘当日当次车,3日内到有效”的字样。他认为这句话自相矛盾,属于虚假宣传或者欺诈消费者,而且铁路旅客伤亡的赔偿限额是15万元,远低于其他的死亡赔偿。今年5月份,董正伟向铁道部和国家发改委发出《请求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权益的建议申请书》。
昨日,就此事致电铁道部发言人王勇平,对方表示自己刚刚获知此消息,具体情况等进一步了解后答复。
发改委 退票费属于违约责任
董正伟收到的国家发改委回函称,责令铁道部停止收取退票费有一些法律障碍。
国家发改委称,从合同法角度看,旅客与铁路运输企业合同解除后,退票费主要是对因旅客退票造成铁路运输企业运输能力损失的赔偿,属于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
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发改委已向有关部门提出了完善退票费*策的建议:应区分不同情况发生的退票,对由于自然因素等不可抗力或运输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退票,不应收取退票费;应按退票费发生的不同时段,合理设置差别退票费率;对旅客提前退票后运输企业能够再次发售的客票,原则上不应收取退票费。
回函显示,2001年,公布了国家计委价格听证目录,目录中包括铁路旅客运输基准票价率(软席除外)。国家发改委认为*府价格决策听证制度是新生事物,听证程序、听证范围等许多方面都有待进一步完善。
铁道部 “3日内到有效”将修改
董正伟要求铁道部应责令铁路企业停止收取火车票退票手续费、撤销火车票票面的格式合同“限乘当日当次车,在3日内到有效”。对此,铁道部回函称,近期铁道部已经启动了《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的修订工作,在新的规程颁行之后,该规定将做相应的修改。
董正伟认为铁路旅客伤亡15万元赔偿限额违反《民法通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反垄断法》等基本法律规定,要求铁道部修改。他说其他的死亡赔偿,一般都在30万元以上,远高于铁路旅客伤亡15万元的限额。
对此,铁道部称,赔偿限额规定是国务院公布施行的,属于行*法规,在法规尚未修订的情况下,铁道部将严格执行。
董正伟建议铁道部建立火车票及相关手续费的价格听证制度。铁道部表示,现行的铁路票价*策是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制定的,实际运用中也处于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之下,铁道部将与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沟通,认真审视有关制度,尽快完善。
四大问题
今年5月份,董正伟向铁道部和国家发改委发出《请求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权益的建议申请书》,其中几个焦点问题,相关部门进行了答复。
1 律师:铁路旅客伤亡最高赔15万元,应修改。
铁道部:属于行*法规,在未修订前严格执行。
2 律师:“限乘当日当次车,在3日内到有效”条款应撤销。
铁道部:已启动《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修订工作,将作修改。
3 律师:火车票及相关手续费应听证。
铁道部:票价处于价格主管部门监督之下,将尽快完善。
发改委:听证制度是新生事物,听证范围等有待进一步完善。
4 律师:发改委应责令取消退票费。
发改委:责令铁道部停收退票费有法律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