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你们寄来的信与照片,得知一年多来坛板坡的变化,我和大伙一样高兴。村里通上了自来水,水泥路修到家门口,房子修整一新,合作社给大家增加了收入,生活红红火火。这是自治区落实*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的体现,是你们用勤劳双手收获的果实。
苗富不服,上诉至长春市中级法院。这次上诉,苗富接受了一审认定他证据不足的教训,向法院提供了一张受损标的物堆放在一起的照片和一张损失清单。2009年11月13日,长春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认为,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中,受害人应就其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发生要件事实,包括加害人有污染行为及损害的事实负举证。但上诉人仅凭自己单方书写的一纸清单及照片作为证据,未能完成最低举证,因而法院无法估算上诉人遭受损失的具体数额。至于苗富主张曾与汇锋公司达成过赔偿协议且有会议记录,由于无法提供协议和记录文本作为证据,所以原审认为“证据不足”并无不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世纪调升无锡建发主体评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