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般意义上看,即使将年放在历史长河中审视,它也具有不可忽视的位置。在过去的这一年中,我们是很多个事件的历史见证者。在国际投资条约和仲裁领域,年也具有其独特的价值。为此,我们选取了10个关键词,梳理出了在年发生的国际投资条约与仲裁事件,从中可以看出国际投资法制在形式和内容上正经历什么样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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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VID-19
COVID-19在全球蔓延给世界经济带来了严重的影响。经合组织(OECD)最新的全球经济展望报告显示年全球生产总值同比下降了4.2%。为了应对疫情,各国所采取的封锁措施一度使经济大面积停摆、失业率飙升。疫情导致年全球直接投资流量骤减,联合国贸易发展会议(UNCTAD)发布的《全球投资趋势检测》表明年全球外国直接投资相比年下降了42%,比年全球金融危机后的低谷还低30%。
各国为了应对疫情采取了一系列紧急措施,如意大利和印度等国家要求暂停制造业,建筑业和采矿业,西班牙和爱尔兰*医院和医疗保健国有化,更有不少国家实行了内部旅行限制或严格的边境限制,以限制人员的流动,这些措施也进一步引发了*府规制权与外国投资保护之间的紧张关系。不少评论都指出*府的应急措施可能会被外国投资者质疑其违反了投资协定下的国民待遇、公平与公正待遇和间接征收条款等。InvestmentArbitrationReporter也报道了墨西哥、智利和秘鲁都可能面临相关的仲裁请求。UNCTAD进一步指出COVID-19会对各国投资*策制定产生持久影响。
考虑到国际投资仲裁可能会对东道国的规制权实施产生负面影响,年5月哥伦比亚大学可持续投资中心发布了一项旨在疫情期间暂停ISDS索赔的倡议,并得到了不少学界和实务界的呼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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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条约改革
UNCTAD的统计数据显示到目前为止全球双边投资协定数量共有个,生效的协定有个。当前正处于国际投资条约的改革期,不少国家在对待投资条约方面采取更加谨慎的态度。年和年两年间终止的投资条约数量已经超过了新签署的投资协定的数量。新签署的投资协定在内容上更加精细化和均衡化,而且也反映了各国在改革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方面的意见。
年5月,欧盟23成员国签署了《终止欧盟成员国间双边投资条约协议》,约定将终止所有欧盟内部的双边投资条约。同月,欧委会决定针对没有签署该协议并终止欧盟内部投资条约的芬兰和英国启动侵权程序诉讼。自欧盟法院年在Achmea案中判决荷兰和斯洛伐克双边投资条约中的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有违欧盟条约并损害成员国主权以来,欧盟内部一直在推动相关废约工作以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该协议于年8月生效。
年8月,尼日利亚宣布要对其现有的投资条约进行审查。9月,澳大利亚外交和贸易部宣布,将对澳大利亚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进行审查,并将向所有利益相关方征求意见和建议。本次审查涉及澳大利亚所签署的15个正在生效的投资条约。澳大利亚认为这些被审查的条约“包含含义相当宽泛的条款”且缺乏明确*府规制权的保障。基于审查,澳大利亚*府将采取不同的措施,包括全面重新谈判、修订条约、终止条约或续签条约等。外交和贸易部特别强调在修订的投资条约中应纳入一系列保障措施,包括:重申管治权;排除针对公共健康措施的国际投资仲裁和纳入有关仲裁员利益冲突更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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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仲裁案件数量继续增长
年,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共受理了58起基于《ICSID公约》和《附加便利仲裁规则》提起的仲裁请求,创历史新高。根据UNCTAD的统计,截止年7月31日,已知的根据投资条约提起的仲裁案件达到个,考虑到一些案件信息目前仍完全保密,实际数据会更高。
年投资仲裁比较多的集中在可再生能源领域,除了之前西班牙和意大利频繁成为被告外,罗马尼亚和阿根廷都因相关*策被诉。
COVID-19也对正在进行的投资仲裁产生了影响。如年3月,玻利维亚以COVID-19构成不可抗力为由要求仲裁庭无限期终止其仲裁程序,不过并未获得支持。在另一起涉及西班牙的案件中,西班牙指称仲裁庭三位仲裁员在进行线上听证的决定中对其不能参加面对面听证的能力有虚假陈述,要求取消仲裁员的资格,但也未获得ICSID行*理事会主席支持。
4
UNCITRAL第三工作组关于ISDS机制改革讨论
自年以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第三工作组将投资者-国家间争端解决改革作为工作重点,试图在多边层面推动各国就国际投资仲裁制度改革达成共识。第三工作组的工作同样受到了COVID-19的影响,年3月,UNCITRAL宣布推迟第三工作组在三月、四月和五月的会议。原定的第39次会议直到年10月才线上举行,会议就股东索赔和反射性损失、争端的预防和减少、多重程序和反请求、以及投资者-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改革的多边文件等议题进行了讨论。
5
仲裁规则修订
为了适应国际投资仲裁的实践,ICSID于年10月启动了第四次规则修订。相比较前面三次修订,此次修订历时最长,准备最为充分,涉及范围也最为广泛。为了保证规则修订能够充分满足当事人对仲裁等争端解决方式的需求,ICSID先后向《ICSID公约》成员国和社会各界征求法律意见。年2月,ICSID发布《工作文件四:ICSID规则修订文本建议》,对年8月发布《工作文件三》后所做的工作进行了汇报,包括截止年2月27日ICSID所收到的书面意见以及年11月ICSID成员国举行的讨论会中所交换的反馈意见。与《工作文件三》相比《工作文件四》的变化较少,这说明在修订过程中各方的共识逐渐增加。《工作文件四》并未提出新的概念,其最大变化主要在于语言和结构,但也相对较少。
年10月,国际商会(ICC)发布《仲裁规则》,该规则于年1月1日正式生效,新规则纳入了若干与投资者-国家间仲裁相关的修订,包括:在根据条约提起的案件中,当事人任命的仲裁员必须与该当事人的国籍不同;在根据条约提起的案件中,明确禁止使用紧急仲裁程序;要求对第三方资助进行披露。
文章来源:《国际经济法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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